(2017)赣0830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399号申请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77810138X8。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法定代表人:张明锋。原告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拿线永新县拓东大道工程项目部、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琼审 判 员 龙 勇人民陪审员 尹果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贝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