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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邦斌与丁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斌,丁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506号原告王邦斌,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丁峰,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邦斌诉被告丁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王邦斌负担。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