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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成都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代理人成家珍,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系成都父亲。被执行人张丽,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与被执行人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与被执行人张丽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