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浩然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安文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安文柱,安清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66号原告:郭浩然,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座*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92312930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安文柱,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安清玄,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郭浩然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安文柱、安清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郭浩然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浩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00元,减半收取2210.00元,由原告郭浩然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