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侯国栋、余艳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栋,余艳霞,高雪平,侯国栋,余艳霞,高雪平,侯国栋,余艳霞,高雪平,侯国栋,余艳霞,高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侯国栋,男,1960年10月15日,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余艳霞,女,1978年12月8日,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高雪平,男,1977年3月4日,住所地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侯国栋申请余艳霞、高雪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余艳霞、高雪平应支付申请人侯国栋案款45700.0元,承担执行费585.5元。本院已执行3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余艳霞;高雪平暂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 士 友审判员 李 继 平审判员 陈小龙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