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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余明杰与贾林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明杰,贾林权,余明杰,贾林权,余明杰,贾林权,余明杰,贾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104号被执行人:贾林权。申请执行人:余明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明杰与被执行人贾林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贾林权的银行存款。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余明杰领取了案件款1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30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