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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尧都支行与胡昭、李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尧都支行,胡昭,李智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02民初592号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尧都支行。负责人:郭合娟,行长。被告:胡昭,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39号13-3-502号。被告:李智勇,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44号楼1单元204室。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尧都支行与被告胡昭、李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胡昭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396.90元及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胡昭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胡昭在我院送达应诉通知期间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胡昭在我院送达应诉通知期间已主动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起诉主张的请求及事实和依据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对被告胡昭、李智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退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尧都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春花人民陪审员  吕丽华人民陪审员  赵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