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3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飞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337-338号黄飞达:海丰县梅陇华宇首饰工艺店、黄嘉宇:关于本院执行黄飞达申请执行海丰县梅陇华宇首饰工艺店、黄嘉宇知识产权纠纷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粤73民初1334、13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海丰县梅陇华宇首饰工艺店、黄嘉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32000元、32000元。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海丰县梅陇华宇首饰工艺店、黄嘉宇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将591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从扣划被执行人黄嘉宇的银行存款23692.69元中收取两案的执行费700元,剩余款项22992.69元已退回给被执行人黄嘉宇,并已解除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N×××××的雅阁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措施。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两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李文法官;电话: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编:51003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