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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熙然与李勇、姜延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熙然,李勇,姜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熙然,男,1986年7月25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李勇,1967年3月31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姜延贵,1966年1月26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王熙然与李勇、姜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勇工资账户已由我院另案冻结,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姜延贵工资账户冻结并扣划5900元给付申请人,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