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史光军、王金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军,王金贵,范新军,王战,王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史光军,男,1972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金贵,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范新军,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战,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艳青,女,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新军、王艳青、王金贵、王战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