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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史光军、王金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军,王金贵,范新军,王战,王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史光军,男,1972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金贵,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范新军,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战,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艳青,女,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新军、王艳青、王金贵、王战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