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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建国、张洪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国,张洪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国,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军,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社,男,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陈建国与被上诉人张洪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陈建国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建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255元,减半收取24627.5元,由上诉人陈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敏审判员  黄寅审判员  莫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