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梁炳华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炳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313号罪犯梁炳华,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荔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炳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炳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8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2016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梁炳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罪犯梁炳华减刑十一个月,该裁定于2016年2月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12月14日因不按规定洗澡被扣1分,2016年12月31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炳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炳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