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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6750510-6。法定代表人:任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组织机构代码:78822369-8。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5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389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910元、执行费56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