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兰毅与刘照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毅,刘照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531号原告:兰毅,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刘照强,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兴路28号增4号。负责人:马建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连,该公司员工。原告兰毅与被告刘照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经法院依法传唤,原告兰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兰毅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