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丽舍生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舍生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418号原告丽舍生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979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2919A。法定代表人颜国基。委托代理人宋悦,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83199719B。法定代表人齐界。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广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丽舍生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舍生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舍生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74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237元,剩余152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