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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53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不能另行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交公告送达材料及公告费用,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退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