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3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韩学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韩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3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薛新安,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冯海静,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大队民警。被执行人韩学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9日,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区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陕公交决字[2016]第411222-1002773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被处罚人韩学辉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区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对韩学辉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区交警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撤回对韩学辉的强制执行请求。审 判 长  介 震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