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德林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德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41号罪犯曹德林,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捕前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2015)资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曹德林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急救员。2015年度监管安全奖1分;2016年1月担任急救员表现突出奖1分;2016年4月学雷锋积极分子奖3分;2016年4月担任大组长表现突出奖2分;2016年4月担任急救员表现突出奖2分;2016年7月担任急救员表现突出奖4.5分;2016年10月担任急救员表现突出奖4.5分;2016年10月在文艺汇演中表现突出奖1.5分;2016年10月在文艺汇演中作品获一等奖奖3分;2016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担任急救员表现突出奖4.5分;2016年度监狱全年无安全事故,该犯系互监组长,奖3分,现累计考核分9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德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至2021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