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贾永与张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张良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005号原告:贾永,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昊,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被告:张良明,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贾永与被告张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贾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