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成与祝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祝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男,生于1987年2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祝建文,男,生于1977年6月24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刘成与祝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龙 岗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