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腾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腾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字第52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许昌县。被申请人腾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鄢陵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K×××××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腾某某所有的豫K×××××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连 芳审判员 张怀忠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达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