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梅艳与刘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梅艳,刘云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199号原告许梅艳,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刘云辉,男,1998年8月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许梅艳诉被告刘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许梅艳于2017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梅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梅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许梅艳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王薪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