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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梅艳与刘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梅艳,刘云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199号原告许梅艳,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刘云辉,男,1998年8月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许梅艳诉被告刘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许梅艳于2017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梅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梅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许梅艳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王薪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