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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何志明与季一琴、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明,季一琴,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志明,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季一琴,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建军,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志明与被执行人季一琴、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志明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朱建军个人工资账户,扣划被执行人朱建军的个人工资51800元;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季一琴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朱建军、季一琴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建军、季一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7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