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与王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967号原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兴社区大一村27000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199174-2。法定代表人:吴启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银松,广东恒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银松,被告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6年2月24日。二、工作岗位:销售经理。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劳动合同。四、工资结构:被告王平主张为底薪7000元+年终考核提成,提交聘用协议书证明。原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时代公司)认可该聘用协议书,但主张被告王平每月综合工资为7000元。根据好时代公司确认的王平提交的聘用协议书,本院采信王平的主张。工资通过中信银行转账。五、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王平主张好时代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提前解散,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好时代公司主张王平于2016年6月30日辞工,提交工资结算单和付款记录证明。王平对该两份证据认可,承认于2016年7月1日提出辞职,并且结算了2016年6月份工资,但本人实际上没有离职,还一直在公司工作,提交产品销售合同证明,该产品销售合同的甲方(好时代公司)签约代表处有王平签名,合同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好时代公司对该销售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签订该份合同时,甲方签约代表处是空白的,王平的签名是后来加上去的。王平在本案庭审中当庭提供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补充)、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合同附件产品技术规范确认书,该三份证据的甲方(好时代公司)签约代表处有王平签名,合同日期分别为2016年9月1日和2016年8月4日。好时代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销售合同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为,王平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有好时代公司印章,合同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其他几份协议书和补充合同也有好时代公司印章,好时代公司主张是事后添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采信该份产品销售合同及被告王平当庭提交的协议书等证据。因被告在仲裁庭审时没有提交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补充)、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合同附件产品技术规范确认书等三份证据,仲裁根据被告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认为王平于2016年7月31日离职,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视为确认该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六、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7000元。七、2016年5月及7月工资:王平主张好时代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5月工资,提交中信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证明。好时代公司主张支付工资至2016年6月。本院认为,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原告好时代公司不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且王平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2016年1月1日至11月7日期间,好时代公司只发放了王平3个月工资,故王平的主张概然性更高,本院予以采信。仲裁裁决原告好时代公司支付被告王平2016年5月及7月工资14000元(7000元+7000元),王平对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均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本院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好时代公司依法应支付王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7000元/月×0.5个月)。九、2016年5月及7月油费补助:5000元。王平主张双方约定好时代公司每月支付其车补2500元,随工资发放,但好时代公司自2016年5月起停发油费补助,提交费用报销说明证明。该费用报销说明约定:“王平实行私车公用,好时代公司每月固定报销油费2500元,与工资一同发放”。好时代公司对费用报销说明的真实性确认,但辩称王平于2016年6月辞职,双方已结清工资及油费补助。本院认为,好时代公司的工资结算单只能证明其支付了2016年6月车补,根据举证规则,其不能证明已支付2016年5月及7月车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仲裁裁决好时代公司支付王平2016年5月及7月油费补助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王平对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十、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11月14日。十一、仲裁请求:请求裁令原告向被告支付:1、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42000元;2、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29日期间车补150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十二、仲裁结果:一、原告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一次性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2016年5月及7月工资14000元、2016年5月及7月油费补助5000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2016年5月及7月工资14000元、2016年5月及7月油费补助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十四、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二、原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平2016年5月及7月工资14000元;三、原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平2016年5月及7月油费补助5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谢 晓 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