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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9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明方诉被告罗春梅及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方,罗春梅,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513号原告:刘明方。被告:罗春梅。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大庆大厦1层02号109房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9885G。本院受理上列原告刘明方诉被告罗春梅及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杨玲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