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2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彦卿、王志学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彦卿,王志学,王书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2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彦卿,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志学,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市。被执行人王书缺,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王志学的妻子,住所地同上。关于冯彦卿与王志学、王书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学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桥门沟村登峰街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宜处分。本院将执行中的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本案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柴兴波执行员 梁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