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祝晓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246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215号。法定代表人:王诗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玉秀,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祝晓亮,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