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志娟、姚家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娟,姚家雄,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娟,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姚家雄,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东6号。法定代表人:符开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志娟、姚家雄与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娟、姚家雄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2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