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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与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836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赵背后组。经营者:杨国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选平,男,系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合资人。被告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郑孝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通,男,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诉被告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毛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