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学忠与张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忠,张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847号原告:李学忠,男,1961年7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大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学忠与被告张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学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学忠负担。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