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单树成与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树成,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00号原告:单树成,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长水,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信,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商务园西区28-1-2090。法定代表人:林勇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一妙,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树成与被告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树成于2017年5月7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死亡的,应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长华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