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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雅塞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烟台莱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雅塞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烟台莱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塞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广货)百货五金城内会展中心B区C座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赵晓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莱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6号内19号院。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祝,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塞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莱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