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徐本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徐本善,陈秋叶,贺成立,王文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4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勤,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本善,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坤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宾,河南坤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叶,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坤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宾,河南坤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成立,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庆,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本善、陈秋叶、贺成立、王文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勤、被上诉人徐本善、陈秋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高晓宾、被上诉人贺成立、王文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312634.75元(上诉金额243077.75元);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徐本善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拆检费、停车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数额过高。一审法院未同意上诉人的车损重新鉴定,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贺成立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情况,在商业险范围内应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徐本善、陈秋叶辩称,受害人徐志勇对其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又是答辩人的唯一儿子,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涉案车辆损失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足以反驳车损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不准许其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为鉴定支出的各项必然费用亦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文庄的车辆投保有不计免赔险,上诉人无免赔依据,也无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其主张免赔率10%的请求不能成立。贺成立辩称,对事故认定不符,对方司机酒驾超速,贺成立不应当承担同等责任。王文庆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徐本善、陈秋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21335元、死亡赔偿金5115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577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因处理丧葬事宜花费的费用14335元、受害人亲属为处理本次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15700元、车辆损失费281760元、估价鉴定费7040元、拆检费28200元、施救费1800元、停车费2000元,共计1069460元,按责任划分后,被告应赔偿原告5907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23时30分许,徐志勇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汴物流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62号灯杆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贺成立驾驶豫A×××××(豫AA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徐志勇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绿化苗木损坏,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19992016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志勇负事故同等责任;贺成立负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5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郑)公尸检(法医)字[2016]151号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徐志勇符合交通工具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5月22日,郑州市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No.0165816载明,兹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25号院1号楼4单元32号,姓名徐志勇,性别男,年龄22岁。于2016年5月22日遗体在郑州市殡仪馆火化。豫A×××××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徐志勇。2016年6月27日,郑州正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正价评[2016]60240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受你方委托,对别克车(车牌号:A×××××,车架号LSGXE83L8FD145555)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了价格评估,经现场勘验,市场调查,认真测算,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281760元。原告方为此支付估价鉴定费7040元、拆检费28200元、停车费2000元、施救费1800元。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豫A×××××小型普通客车直接损失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不予准许。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A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为王志强,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文庆,被告贺成立系被告王文庆雇佣的司机。豫A×××××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豫AA5**挂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徐志勇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贺成立驾驶豫A×××××(豫AA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徐志勇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绿化苗木损坏,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志勇负事故同等责任;贺成立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关于丧葬费,按照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70元/年计算半年,共计21335元。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计算,共计511520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徐志勇父亲徐本善出生于1956年9月22日,徐本善与其妻子共生育了四个子女,按照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年计算,共计85770元。关于因处理丧葬事宜花费的费用,法院已计算丧葬费,故对该项费用不再重复计算。关于受害人亲属为处理本次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法院酌定为1万元。关于车辆损失费,依据郑州正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车估损总值为281760元。关于估价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共计7040元。关于拆检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共计28200元。关于施救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共计1800元。关于停车费,根据停车费票据,共计2000元。综上,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949425元;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为50000元,共计999425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含精神抚慰金5万元),扣除该款后,尚余887425元。因被告贺成立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5万元),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43712.5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共应赔偿原告555712.5元,被告贺成立、王文庆不再赔偿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本善、陈秋叶各项损失555712.5元;二、驳回原告徐本善、陈秋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7元,由原告徐本善、陈秋叶负担350元,被告王文庆负担9357元。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6年4月25日,徐志勇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贺成立驾驶的豫A×××××(豫AA5**挂)车相撞,致徐志勇死亡,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徐志勇父亲徐本善出生于1956年9月22日,其有四子女,一审法院按照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年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受害人的家庭情况及为处理该次事故必然产生的费用,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亦无不当。为确保肇事车辆车损价值的真实、准确,因此产生的鉴定费、拆检费、停车费,由上诉人承担亦无不当。关于10%的绝对免赔率问题,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诉人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闫 明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范亚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