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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与王安业、王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王安业,王艳梅,王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26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金水,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钦腾(系该社职工),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安业,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艳梅,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志忠,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与被告王安业、王艳梅、王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以当事人已全部交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