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海青、张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青,张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6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882894-3。负责人:辛武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海青,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张艾,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申请人王海青、张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张艾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国贸分理处62×××82账户银行存款16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艾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国贸分理处62×××82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追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