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正和与被申请人张行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和,张行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949号申请人:高正和,男,1944年2月2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东关村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张行稳,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北街10号。申请人高正和与被申请人张行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正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行稳名下的权利证号为河国用(2010)第226号分摊面积为154.29平方米、权利证号为河国用(2010)第227号分摊面积为925.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其与杨爱莲共有的位于河津市府前路怡源名居2号楼,2幢2单元2楼2222东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河津市房权证2013字第1026**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行稳名下的权利证号为河国用(2010)第226号分摊面积为154.29平方米、权利证号为河国用(2010)第227号分摊面积为925.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登记在高正和、杨爱莲名下位于河津市府前路怡源名居2号楼,2幢2单元2楼2222东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河津市房权证2013字第1026**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光玺书 记 员 贺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