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晁召永与杨顺心、吴东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召永,杨顺心,吴东阳,王明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335号原告:晁召永,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杨顺心,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吴东阳,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明星,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晁召永与被告王明星、杨顺心、吴东阳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晁召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晁召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召永撤回对被告王明星的起诉。审判员 张英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