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华叶芳与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叶芳,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华叶芳,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88号。法定代表人陶忠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军,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海红,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华叶芳与被告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安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叶芳、被告国泰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伟军、郑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叶芳诉称:被告系原告居住的丰台区马家堡路××号院××号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由于该房屋内阳台横梁和室内墙体发生严重裂缝,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修复义务,但均无果,后投诉至住建委,住建委要求被告与相关单位联系并书面给我答复,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修复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丰台区马家堡路××号院××号房屋阳台横梁及室内墙体裂缝。被告国泰安公司辩称:房屋质量问题应起诉开发商而不应起诉我单位,我们没有义务给原告修复,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我单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华叶芳系丰台区马家堡路××号院××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国泰安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审理中,原、被告所提供的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厂与国泰安公司签订的东丽温泉家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委托管理事项中约定委托国泰安公司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现经勘验,位于丰台区马家堡路××号院××号房屋南阳台室内横梁、厨房内墙、大卧室墙面、卫生间墙面有裂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勘验笔录、答复函、东丽温泉家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楼接收记录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华叶芳系丰台区马家堡路××号院××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国泰安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华叶芳主张修复的均为室内部分,不属于共用部位,故对华叶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华叶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华叶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百春人民陪审员 车银凤人民陪审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弘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