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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钱汉军与深圳市凌悦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汉军,深圳市凌悦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923号原告钱汉军,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被告深圳市凌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社区第三工业区20栋E一楼3103、二楼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45768L。法定代表人余宜中。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汉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