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尹望才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望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57号罪犯尹望才,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望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89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抢劫查无具体被害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尹望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望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分1602.5分,共兑现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689元。本院认为,罪犯尹望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望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