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庞某某、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某,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田桂鑫,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某某,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10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桂鑫、被告人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用扑克牌与他人赌博,通过“出千”手段诈骗钱财。2016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及刘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某广场某栋701内,用事先已准备好的有记号的扑克牌,与被害人黄某1等人以“赌五张”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出千”手段赢取钱财,共骗得人民币7300多元,赃款三人均分。另查明,事后,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黄某1均提交书面谅解书,二人相互谅解对方的行为,被害人黄某1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2786号刑事判决书、(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李某、黄某2、黄某3、禤建华、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庞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庞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及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均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庞某某从重处罚的同时予以从轻处罚,依法给予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的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的违法所得7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黄国辉审判员 胡 燃审判员 吴楚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役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