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国、冯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545号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7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纬三街北,万通集团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吕艺,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师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振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冯丽,公民身份号码×××,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振国、冯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