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钟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43号罪犯钟柱,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盐边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任何文出庭报请对罪犯钟柱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昆、李健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罪犯钟柱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钟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钟柱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钟柱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3个。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评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钟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