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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阿子尔洗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1执124号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阿子尔洗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昭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00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阿子尔洗家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5)昭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我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顺馨白子且杨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