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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栩仲、史丽虹与被上诉人付宏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栩仲,史丽虹,付宏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栩仲,男,1983年12月11日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丽虹,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伟,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俐,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宏生,男,193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付颖怡,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苏文克,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付栩仲、史丽虹因与被上诉人付宏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4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付宏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6)辽04民终770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辽04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付栩仲、史丽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付宏生于2017年5月19日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付宏生在二审诉讼中去世。因付宏生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即本案二上诉人及其父母和付宏生的诉讼代理人付颖怡,本案纠纷即是家庭内部财产纷争,在付宏生去世后本案无法通过付宏生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参加诉讼解决本案争议,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一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二上诉人。审判长 宫颖& # xB;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