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陕西西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志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彬。被执行人范志娟,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陕西西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志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范志娟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西玛住宅小区第3幢1单元9层10903号房屋一套房屋一套。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志娟名下的房屋。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