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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蒋先文与王成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文,王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蒋先文,男,生于1966年3月20日,住岳池县裕民镇。被执行人王成俊,男,生于1971你那10月26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蒋先文与王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