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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讷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红、张永春、王金强、王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红,张永春,王金强,王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7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红,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继光村*组。被执行人张永春,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继光村**组。被执行人王金强,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继光村*组。被执行人王玉生,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继光村*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红、张永春、王金强、王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讷民商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8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