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小二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二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二,曾用名王晓芳,女,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曾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11月19日被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1箱,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于2016年2月19日因被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1箱,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小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黄庄村三组一民宅内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2016年2月19日因非法行医被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王小二再次在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黄庄村三组家中非法行医被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获。另查明,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王小二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卓某、朱某、徐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王小二无医疗执业资质说明,被告人王小二因非法行医被宿城区卫生局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部门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卫生监督所公告、被告人王小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小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王小二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二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梅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泽华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