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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秋新、滕启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新,滕启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新,女,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滕启升,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新与被执行人滕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秋新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滕启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胥 丽 关注公众号“”